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4116—2016

代替 SY4116—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od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or petroleum & natural gas project

2016-12-05 发布 2017-05-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第9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 [2009] 52号) 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煤层气集输设计规范》 等373 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 66 项、能源/石化标 准(NBISH)29项、电力标准(DL) 111项、石油标准(SY) 167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煤层气、生物液体燃料、电力、电器装备领域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煤制燃料领域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炭领域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石油天然气领域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化领域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略)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5日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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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 283号)的要求,由廊坊中油朗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Y 4116-2008)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 2010),以及2008年以来出台的有关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0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工作程序与方式,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与HSE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承包合同争议处理,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按照GB/T 50319-2013 调整了部分章节的设置。

2 补充了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内容。

3 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4 强化了可操作性。

本规范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 廊坊中油朗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廊坊中油朗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54号,邮编:065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廊坊中油朗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维恒 吴建中 李海鹏 吴 疆

李 勇 王 坤 谢武军 伍再有

宋金平 刘 娜 徐亚贤 王德君

郑贵勤 辛万强 刘 睿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刘国江 郑玉刚 王明生 柳 霞

王庆国 王宁孙 胜 普 王伏新

刘 欢 李艳华 毛升好 张 颖

1 总则

1.0.1 为规范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1.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1.0.4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接受委托后开展监监理准备工作。

1.0.5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1.0.6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7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1.0.8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涉及承包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9 建设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

1.0.10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11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持证上岗。

1.0.12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围内,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4 从事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 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规定。

的人

2术语

2.0.1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 petroleum & natural gas pipel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的管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 oil-gas field surface construction project

油气田地面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项 目的总称。

2.0.3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服务活动。

2.0.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5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 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6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7 监理例会 Supervision regular meeting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 HSE、合同、信息管理等相关事宜定期召开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程会议。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类似规模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3.1.4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项目监理机构联系。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可按表 A.0.1 执行。

3.1.5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1.6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7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 项目监理机构方可撤离。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协调监理部内部工作关系,配置项目监理工作所需资源,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如果有)、平行检验计划(如果有)。

4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监督、检查及考核监理人员工作,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5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签发监理文件和指令。

6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HSE管理 体系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计划、HSE两书一表和施工进度计划等。

8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划分工作。

9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开工/复工报审表, 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令。

10 组织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量、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11 组织审核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2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3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4 组织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组织审查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

15 审查承包单位的中间交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 组织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工程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6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及HISE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等。

18 组织整理和组卷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检查承包单位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如果有)、平行检验计划(如果有)。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HSE管理 体系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计划、HSE 两书一表和施工进度计划等。

4 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令。

5 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承包单位的中间交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工程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及 HSE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写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如果有)、平行检验计划(如果有)。

2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质量、HSE管理文件 以及计划、方案、申请等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或建议。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情况,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6 对施工质量、HSE管理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 HSE 事故隐患。

7 验收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8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9 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0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1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 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制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 参加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机具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检查承包单位技术员、质检员、HSE 监督员工作及其记录情况。

4 进行见证取样。

5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6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检查作业现场的HSE管理情况。

7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8 做好有关的监理记录,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当日工作情况。

3.3 监理设施

3.3.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条件,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器具以及办公、交通、通信和生活等设施。

3.3.2 工程监理单位宜配备满足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3.3.3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应针对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1.3 监理规划的编审程序、主要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4.2.2 条、第4.2.3 条的规定。

4.1.4 监理规划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等编制。

4.1.5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各级监理机构和各阶段监理的工作界面。

4.1.6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规划中应包括旁站点设置及旁站、见证取样、平行检验计划编制计划。

4.1.7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对于大型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或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非常规作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2.3 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的建设工程,如监理规划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可不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4.2.4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编审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4.3.2 条、第 4.3.3 条的规定。

4.2.5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包括施工关键部位、工序内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包括质量控制点设置、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4 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4.2.6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 监理工作程序和方式

5.0.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作内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 5.0.2 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合同的规定。

5.0.3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0.4 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和工作质量标准,一般应制定下列监理工作程序: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

2 施工分包审查程序。

3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程序。

4 无损检测控制程序。

5 隐蔽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6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7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8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

9 工程 HSE管理程序。

10 HSE 问题及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11 事故管理程序。

12 工程款支付程序。

13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14 索赔管理程序。

15 信息管理程序。

5.0.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确定控制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 HSE管理的监理工作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通过监理的组织、控制和协调,使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HSE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转。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格式见表C.0.1)的形式进行。

6.1.3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分别介绍各自的驻现场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相关工作程序。

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 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6.1.4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按周、月)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监理例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 HSE状况,针对存在的 HSE 问题提 出改进措施;

5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 其他有关事项。

6.1.5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的质量、进度、造价和 HSE 等方面的专项问题。

6.1.6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检查承包单位需持证上岗的人员。 对于不称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6.1.7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承包合同、工程设计文 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 HSE、合同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防范性对策,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关建议。

6.2 施工准备阶段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工作交底,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参加。监理工作交底内容应至少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设计文件等。

6.2.3 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6.2.4 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议, 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解答图纸有关问题,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5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报审表(格式见表 B.0.1)。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承包合同要求。

3 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HSE 保证措施应符合承包合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6.2.6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管 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HSE管理体系,满足工程质量和 HSE 管理要求时予以确认。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 质量、HSE 的组织机构。

2 质量、HSE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

3 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和资格,包括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证、上岗证。

4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6.2.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见表 B.0.2)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 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承包单位现场质量、HSE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资格与投标文件相符且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且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承包单位的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资格证、上岗证)符合有关规定。

5 进场道路及电、水、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 设计文件、图纸已获得且满足施工需要。

7 质量及 HISE 开工条件审核完成且符合要求。

6.2.8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组织或监督焊工、防腐补口工等工种上岗前的培训及考试。

6.2.9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格式见表 B.0.4)。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 审查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6.3 工程质量控制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件、施工技术标准,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组织施工。

6.3.2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承包单位应按照原报审程序,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3.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签认施工方案报审表(格式见表B.0.1)。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质量、HSE 保证措施应符合承包合同及有关标准要求。

3 方案应合理、可行。

6.3.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线路控制柱、穿跨越点、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外形尺寸、重要高程控制点等。符合要求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格式见表 B.0.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承包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柱的保护措施。

6.3.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机构,检查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5.2.7条的规定。

6.3.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和有关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 审表(格式见表 B.0.6)。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要求承包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6.3.8 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材料,必要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3.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定期提交的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查报告和检定证书。

6.3.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文件和承包单位报 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确定质量控制点。线路 工程质量控制点应按照施工工序设置;穿跨越工程质量控制点应按照施工方法设置;站场工程质量控制点应按照专业设置。

6.3.11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格式见表 A.0.6。

6.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承包单位是否接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质检员、技术员等施工质量管 理人员是否到位。

4 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 已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6.3.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3.14 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承包单位采用不适当的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格式见表 A.0.3),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格式见表 B.0.9)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6.3.15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监理人员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格式见表 A.0.5), 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合格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发工程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6.3.16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3.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 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 理结果进行验收。

6.3.18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3.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 禁承包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3.20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承包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6.3.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验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审核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 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审核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应予以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如图D.0.6 所示。

6.3.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质量日报与监理月报等报表。

6.4 工程造价控制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控制,工程款支付监理程序如图D.0.3 所示: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计算支付金额,并按承包合同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 支付报审表(格式见表 B.0.11)。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金额,附支持性材料, 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4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单位的批复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见表 A.0.10)。 6.4.2 未经项目监理机构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目监理机构应不予计量,并拒绝签认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4.3 不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处理。

6.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6.4.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

6.4.6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5.3.4条的规定。

6.5 工程进度控制

6.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度、月度等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承包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试运、分批投产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 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 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6.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要求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工程进度控制程序如图D.0.2 所示。

6.5.3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出相应措施。

6.5.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情况,处理工程 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6 HSE管理的监理工作

6.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HSE管理职责,并应将 HSE管理 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 HSE管理的监理工作制度,设置专 (兼)职的HSE 监理人员。

6.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 HSE管理措施,其内容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有关HSE 的要求。

6.6.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HSE管理文件,包 括 HSE 作业指导书、HSE 作业计划书、HSE 现场检查表、应急 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6.6.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 HSE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 HSE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 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6.6.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以及应对措施制定与实施情况。

6.6.7 承包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通过环境敏感区的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承包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HSE 技术、管理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6.8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6.6.9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非常规作业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承包单位作业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6.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安全防护材 料、起重机、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准予进场使用。

6.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6.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 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 HSE管理状况,发现劳动保护、可能污染环境或水源的废弃物的处置等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6.6.13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 HSE 事故隐患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格式见表 A.0.4)。

6.6.14 发生 HSE 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应协助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7 工程验收

1当工程达到中间交工验收条件且承包单位提出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承包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6.7.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报审表 (格式见表 8.0.10)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竣工验收报审表。

6.7.3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各参建单位。

3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6.7.4 工程预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的尾工项目清单及其完工期限、已完工程 存在的质量问题清单及其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7.5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防雷防静电、 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环境、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工作。

6.7.6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 应督促承包单位限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 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7 工程变更、索赔及承包合同争议处理

7.0.1 工程暂停与复工、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承包合同争议、承包合同解除等内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6章的规定。

8 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体系,配备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 岗位职责。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

8.1.3 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应具有确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

8.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理文件资料编码系统,收到和发出的每份文件资料应分配唯一的文 件编号;应分类登记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资料。

8.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应按监理文件资料编码建立分类文件夹,存储电子文件,专人管理并定期备份。

8.1.6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但事后应按约定予以书面确认。

8.1.7 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应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8.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来往文件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应扣压或拖延,也不应拒收。

8.1.9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检查承包单位组卷、归档情况。

8.1.10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 文件资料。

8.2 监理月报、专题和总结等工作报告

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及 HSE管理的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内容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第7.2.3 条的规定。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作业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8.2.3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中第7.2.4条的规定。

8.3 对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管理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定期检查工程建设资料,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照项目竣工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期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与归档工作。

8.4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8.4.1 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文件。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计划。

4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5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文件资料。

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7 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8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或授权书、工程开工/复工报审文件资料及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抽检复检文件资料。

10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1 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工程预 验收)。

12 HSE管理文件资料。

13 进度管理文件资料(进度计划等)。

14 工程变更、费用索賠、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5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工程结算文件资料。

16 监理通知单及监理通知回复单、工作联系单、监理 报告。

17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8 来往函件。

19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20 质量缺陷、HSE 隐患处理文件资料,质量、HSE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21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22 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

23 监理工作总结。

8.4.2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 当日施工进展情况。

3 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

4 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 其他有关事项。

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并 明确岗位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9.1.2 设备监造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 师应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监理工作经验。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规划或工作计 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 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9.1.4 设备监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写监造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9.1.5 设备采购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中第8.2节的规定。

9.1.6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和《设备工程 监理规范》GB/T 26429 的规定。

9.2 设备监造

9.2.1 监理人员应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 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9.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工艺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报建设单位。

9.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的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9.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 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配套件、外协作加工件的质量验收文件,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9.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认证材料,必要时, 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9.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 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及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对关键制造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9.2.8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 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 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9.2.9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和检查设备的装配过程,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场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9.2.10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报建设单位批准。

9.2.11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9.2.12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9.2.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 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核后签署支付证书。

9.2.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 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9.2.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 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9.2.16 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设备监造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监造设备的概况及技术性能指标。

2 监造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组成。

3 监造合同履行情况。

4 监造工作成效。

5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 说明与建议。

9.2.17 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备监造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 设备监造规划或工作计划。

3 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报审文件资料。

4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 分包单位资格审文件资料。

6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7 开工/复工报审文件资料及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8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 大型机组出厂前的试车记录。

10 变更文件资料。

11 会议纪要。

12 来往函件。

13 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

14 监理日志。

15 监理月报。

16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 索赔文件资料。

18 设备验收文件资料。

19 设备交接文件资料。

20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1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0 相关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内容,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经监理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10.1.2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设置项目服务机构,配 备项目服务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项目服务机构应进驻现场。

10.1.3 项目经理应具有十年以上同类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专业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10.1.4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0.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 项目服务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0.2.2 项目服务机构应熟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以及上级批准的各种文件。 10.2.3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

4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管理文件。

5 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可靠性。

6 选用的设计标准。

7 勘察设计分包单位资格。

10.2.4 项目服务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勘察设计工作开工会。

10.2.5 项目服务机构应对下列勘察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 查,并填写记录:

1 各专业编制的统一技术规定。

2 各专业编制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文件。

3 初步勘察或详细勘察报告。

4 有关专业或单体设计方案。

5 各专业提交的材料设备技术规格书和数据单。

6 设计图纸。

10.2.6 项目服务机构应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內部校审、各专业图纸会签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10.2.7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报审表 (格式可参照表 8.0.1)和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10.2.8 项目服务机构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以及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检定情况。

10.2.9 项目服务机构应依据勘察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审查勘 察进度计划,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进度与设计进度的衔接情况。

2 专业间的资料提交时间。

3 勘察总分包单位进度计划之间的协调性。

4 勘察专业进度计划的合理性。

5 人力设备资源配备情况。

10.2.10 项目服务机构应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 察费用支付申请表(格式可参照表 B.0.11),签发勘察费用支付 证书(格式可参照表 A.0.10),并报建设单位。

10.2.11 项目服务机构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10.2.12 项目服务机构应在现场监督检查勘察外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督促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周边环境,保证地上、地下的 各种设施和构(建)筑物的安全。

10.2.13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参与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工作概况。

2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 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建议。

5 评估结论。

10.2.14 项目服务机构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审查 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进度与施工进度的衔接情况。

2 专业间的资料提交时间。

3 设计总分包单位进度计划之间的协调性。

4 设计专业进度计划是否合理。

5 人力、设备资源配备情况。

6 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基本参数和依据的时间节点是否 合理。

7 设备材料的采购进度与设计进度的衔接情况。

10.2.15 项目服务机构应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內容,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 计费用支付申请表(格式可参照表 B.0.11),签发设计费用支付 证书(格式可参照表 A.0.10),并报建设单位。

10.2.16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计工作概况。

2 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专项评价要求的落实情况。

3 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2.17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评审。

10.2.18 项目服务机构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0.2.19 项目服务机构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

10.2.20 项目服务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0.2.21 项目服务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0.2.22 项目服务机构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賠等事宜。 10.2.23 项目服务机构应监督设计单位做到现场配合施工设计人员到位、设计变更(修改)质量到位,有效履行设计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10.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0.3.1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0.3.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承包单位予以修复, 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修复工作较大的项目,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修复方案和实施计划,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认可后实施。

10.3.3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承包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见表A.0.1至表A.0.10。

表 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A.0.2 工程开工令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A.0.3 监理通知单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A.0.4 监理报告

注: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 A.0.5 工程暂停令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A.0.6 旁站记录

注: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7 巡视记录

注: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8 监理日志

注: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9 工程复工令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A.0.10 工程款支付证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附录B 承包单位用表

承包单位用表见表B.0.1 至表 B.0.18。

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5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报验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7 报审审、报验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9 监理通知回复单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0 竣工验收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承包单位两份。

表 B.0.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5 承包单位人员进场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0.1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各一份。

表 B..17 无损检测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检测单位各一份。

表 B.0.18 无损检测复探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检测单位各一份。

附录C 通用表

通用表见表 C.0.1至表 C.0.3。

表 C.0.1 工作联系单

表 C.0.2 工程变更单

表 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附录D 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监理工作程序框图如图D.0.1至图D.0.6。

图 D.0.1 监理工作程序图

图 D.0.2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图

D.0.3 工程款支付监理程序图

图 D.0.4 工程 HSE管理程序图

图 D.0.5 索赔处理监理程序图

图D.0.6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1.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附件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对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原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SY 4116—2008)进行的修订。本规范力求反映 2008年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要求,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补充了储库和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内容,调整了人员资格,强化了可操作性。

为了便于大家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 定,本规范编写组按照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规范执行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石油工程建设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原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 范》(SY 4116—2008)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分别是:

主编单位:廊坊中油朗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建中 鲍 宇 续 理 王 炜

徐 鹰 李天华 李 波 李维恒

杨秀珍

1 总则

1.0.2 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6 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相关服务任务时,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

1.0.10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1.0.11 监理员持证上岗是指担任监理员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1.0.13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执业,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利益。

2术语

2.0.1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

仅适用于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工程。

2.0.2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

仅适用于陆地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

2.0.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鉴于取得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的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2.0.5 专业监理工程师

鉴于取得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的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涉及特殊行业(如无损检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2.0.6 监理员

鉴于取得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的人员是接受过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精神,故增加了具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的人员。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考虑有利于监理目标的控制、承包合同的管理,有利于监理的决策和信息的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分工协作。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3.1.5 调整监理人员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应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本条对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3 一方面,不是所有建设工程监理都会涉及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有些建设监理单位将旁站监理、平行检验相关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当中,未单独 编制。考虑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规范未强制要求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平行检验计划。

8 工程项目划分应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

15 中间交工验收是指在同一工程中,上道工序或环节与下道工序或环节分别由不同的承包单位施工,上道工序或环节承包单位施工完毕,移交下道工序或环节承包单位施工前所组织的交接验收,如隧道施工单位施工完成,移交管道安装单位进行管道安装前所组织的验收。

3.2.3 本条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5 如无特殊规定,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质量情况是指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 情况。

11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应记录当日主要的施工和监理情况。

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参加工程各类验收。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6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 189号)的精神,提出了编制旁站监理方案的要求。

4.1.7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2 本条涉及的大型工程参照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 17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是指存在较大安全危险,如不采取有 效防范措施,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爆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大型构件吊装、穿跨越施工作业、清管试压、深基坑支护与降水、脚 手架搭设及拆除、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在役设施近距离施工作业等。

4.2.4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 监理工作程序和方式

5.0.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有利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工作的配合协调。

5.0.2 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理工作“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则。

5.0.4 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监理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完成的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质量标准。

5.0.5 平行检验:对于油气长输管道、储库和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抽样检验比例建议为5%~10%;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与HSE 管理的监理工作

6.1 一般规定

6.1.4 考虑油气长输管道、储库、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 HSE管理日益重要,监理例会内容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基础上增加了HSE管理的内容。

6.1.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召开专题会议的动议。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 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与会各方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6.1.7 风险分析的目的是找出工程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造价最 易突破部分(如承包合同中有关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突破造价的 漏洞,施工图中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确 定等)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如因建设单位资 金不到位、施工图纸不到位、建设单位供应原材料、设备不到 位等),或者是容易出现工期延误的节点等。

62 施工准备阶段

6.2.4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熟悉下列基本内容:

a) 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

b)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以 及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 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环境保护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c) 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6.2.5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a)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b)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承包合同要求。

c)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6.2.6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工、起重工、无损检测人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规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号)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6.2.8 鉴于焊接、防腐属于油气长输管道、储库和油气田地面 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的关键工序,焊工、防腐工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前提下,还需经过项目上有针对性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6.3 工程质量控制

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施工轴线控制椎的位置、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标志是否 牢靠、明显等。

6.3.8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和相应的验收标准。

6.3.12 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6.3.15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a) 承包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b) 承包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c)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d)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6.4 工程造价控制

6.4.1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应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变更增减费用、索赔费用、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a) 截止本次付款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b)增加或减的变更金额增加或减的索赔金额。

d) 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e)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文件。

f)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减的其他金额。

6.5 工程进度控制

6.5.1 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和义务。另外,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时需注重总进度计划与阶段性进度计划目标的一致性。

6.6 HSE管理的监理工作

HSE管理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广泛采用,对油气长输管道、储库和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而言尤为重要,本规范结合《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提出了HSE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除必须履行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监理职责外,还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监理职责。

6.6.5 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6.6 鉴于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应以承包单位自控为主。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是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应侧重监督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管理情况。

在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中,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 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在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中,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6.6.7 环境敏感区是指需特殊保护地区和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 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6.6.14 发生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所属的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目的是为了借助工程监理单位丰富的人力、物力、技术等 资源,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得更为妥当。

6.7 工程验收

6.7.4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时完成。

6.7.6 初步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的验收。初步验收的目的是核查竣工验收条件的具备情况,验收内容与竣工验收一样,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

8 监理文件资料与信息管理

8.4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合同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均是监理工作依据,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数量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应作为监理资料予以保管。

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1.1, 9.1.3, 9.2.2, 9.2.3, 9.2.5, 9.2.7 ~ 9.2.15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相关服务

10.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0.2.13 勘察成果验收是对勘察工作质量的认定,可以分阶段组织。

10.2.15 设计进度的阶段性目标包括设计准备工作时间目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时间目标、施工图设计时间目标。设计进度分专业目标包括工艺设计时间目标、线路设计时间目标、配套系统设施设计时间目标、通用工程设计时间目标等。

10.2.16 设计成果的评审是对一项设计进行正式的系统的评估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评审通常不限于一次。

10.2.18 设计概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 部门制定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管理规定,包括有关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上报和批准的有关文件。

10.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0.3.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期限,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以一年为宜。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中的表式可一表多用。如果没有相应的表式,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工程特点、质量标准、竣工及归档组卷要求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表式。

表 A.0.1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表 A.0.2 建设单位签认《工程开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其中的开工日期作为承包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表 A.0.6 施工情况应包括承包单位技术员、质检员、HSE 监督员到位情况,特殊工种持证情况,施工机械、工程材料准备情况,施工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附录B 承包单位用表

附录中的表式可一表多用。如果没有相应的表式,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根据 工程特点、质量标准、竣工及归档组卷要求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表式。

表 B.0.1 用于承包单位报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工程实施过程中如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发生改变时,也采用此表。本规范第6.3.8 条中承包单位对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报审,也采用此表。

表 B.0.2 用于工程项目开工,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表中证明文件资料是指证明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相关资料。

表 B.0.4 分包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其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的工程业绩材料。

表 B.0.5 测量设备资料包括测量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校验 资料等。测量依据资料及測量成果包括下列内容:

a)平面、高程控制测量;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及附图。

b)定位放样:放样依据、放养成果及附图。

表 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是指用于工程并最终成为工程实体部分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 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应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 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核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后,对其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结果。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应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三方开箱验收,并由三方在开箱验收记录上签字。

进口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 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并由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表 B.0.7 本表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报 验,也可用于承包单位试验机构的报审。

表 B.0.11 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计算及其他和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表 B.0.16 施工机械是指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投入使用 的机械设备。

附录C 通用表

附录中的表式可一表多用。如果没有相应的表式,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根据 工程特点、质量标准、竣工及归档组卷要求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表式。

表 C.0.2 附件应包括工程变更的详细内容、变更的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工期的影响程度、对工程项目功能、安全的影响分析及必要的图示。